安徽阜阳:4.3亿安置区项目被举报违规中标疑监管缺失
摘要:日前,有知情人举报,称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筑公司)中标43003.142298万元的阜阳市职教园四里安置小区二期二标段工程施工项目涉嫌违规操作,项目单位、监…… |
举报材料显示:举报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的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翔公司),举报称,在公示质疑期内,该公司经过调查取证,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天筑公司以及第二中标候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拟中标的项目经理均有在建工程,并且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而被淮南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等问题,则立即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投诉。
据了解,招标单位是阜阳市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公司。该工程开标后,公示中标单位为天筑公司,建造师为翟世民。
“但实际上,翟世民是另一在建项目经理。”据举报人称,翟世民在河南省沈丘县观云山项目中有在建工程,严重违反招标文件,不具备参加这次开标会的资格,“无论是天筑公司还是国基公司,且都有拖欠农民工资的不良行为记录”。
据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对阜阳市职教园四里安置小区二期二标段工程施工项目投诉的监督处理建议》文件显示,经核查,监督处理建议: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这份文件明确告诉我们投诉问题是真实的。”宝翔公司代理律师马俊飞说,从这份文件看,天筑公司违反了《招标法》相关规定。
随后,天筑公司向阜阳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处理建议认定事实不清。
天筑公司认为,投标阜阳市职教园四里安置小区二期二标段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翟世民,于2017年11月12日经建设单位沈丘县观云山置业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变更,且在沈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11月15日备案,不存在有在建项目。
宝翔公司提供的证明显示,“沈丘县华馨观云山项目经理为翟世民,目前工程还在进行,尚未完工。”落款单位:沈丘县观云山置业有限公司,时间是2017年12月28日。
“这份证明已经表明翟世民属有在建项目。”马俊飞认为,该证明证据合法,在建项目经理属同一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不能进行招投标。
采访得知,沈丘县观云山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另行出具一份《证明》,以其单位管理疏忽为由,又出具一份截然相反内容的证明。
2018年1月19日,沈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证明》中称,华馨观云山6#项目施工单位安徽天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翟世民,于同年1月4日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提交项目经理变更,项目经理变更为李皖皖,(注:2018年1月4日前,项目经理为翟世民。)。
对于这份官方证明,宝翔公司一直认为天筑公司存在建项目经理的事实。
“项目经理在开标前已经变更,不存在有在建项目。”天筑公司还称,根据住建部有关规定和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的复函,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格。另外,项目经理资格具备建筑专业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同时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
但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通知”,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更换或撤离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将人员更换、撤离信息和原因录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没有在系统备案发布的视为没有变更,不予认可。
然而,被投诉人天筑公司不服,于是向阜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阜阳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阜复字[2018]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该机关认为,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招投标机构业务,各有各关单位不再行使招标投标管理职能,由该局集中行使。据此,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具有对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可以依法调查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复函”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经发包方同意,应当予以认可。那么该局直接认定“规定”优于“复函”,项目经理的变更时间应适用“规定”,无相关依据,也不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
因此,撤销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对阜阳市职教园四里安置小区二期二标段工程施工项目投诉的监督处理建议》(阜公管[2018]22号)
随后,宝翔公司不服阜阳市人民政府撤销决定将其起诉。
在住建部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给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复函”中称,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经发包方同意,应当予以认可。企业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既然依照网上变更为准,为何天筑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这些问题还能中标呢?”举报人提出质疑,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也是事实,已经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诉讼过程中,被投诉公司的天筑公司向招标单位作出《承诺书》,承诺因发放中标通知书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有该公司承担。随后,招标单位给被投诉公司下达了中标通知书。
对于存在问题的中标公司,又为何在诉讼期间给被举报公司下达中标通知书呢?作为招标单位的业主阜阳市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公司一负责人在电话中解释称是根据阜阳市政府法制办的行政复议决定。而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张姓女子也表示,该局已经对项目投诉做出监督处理建议。
那么,涉额中标4.3亿元的"问题标"是政府招标部门监管缺失?还是背后另有隐情? 5月24日下午,阜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一张姓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目前正在诉讼阶段,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为何"问题标"在法院还没有结论的时候,招标和监管部门下达中标通知书呢?谜团重重。对此,将进一步关注报道。@记者柯南 文/图
【编辑:胡铭】
责任编辑 : 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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